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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万元以内医患纠纷自行协商解决

时间: 2013-07-29 15:08  来源:云南网   编辑: 柳长街

  7月22日上午,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首日,听取了《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相关说明。

  云南省卫生厅厅长张笑春在会上作关于《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用法制化的手段来巩固和深化医改成果,将规范和引导未来医疗机构有序发展。

  该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分为“关于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关于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和“关于授权规定”四个方面。

  针对医疗纠纷这一突出的问题,该条例草案对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设置了专章进行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草案》规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利用有关特殊疾病或者医疗照顾等规定超量开药;以药易药,造成基金损失;不得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不按参保患者实际病情提供医疗服务或者超出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

  医疗纠纷解决,主要体现在第43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超过2万元或者从第一次协商调解之日起30日内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02个县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县(区),调解员755人,受理医疗纠纷调处案件1886起,成功1594起,调解成功率84.5%。

  链接:

  云南省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4.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程序简单、时效性强、免费调解的特点。为搭建一个医患双方公正的协商沟通平台,省卫生厅、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共同推进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建设,引入公正的裁判机制,既着力于分清谁是谁非,更注重化解纠纷;既注重裁决,更注重给予帮助和引导,让医患双方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在现行规则下为当事双方找到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尽可能使双方在感情上平息纷争,实现了政府、医院、患方“三满意”。

  另外,草案第45条还规定: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调解人可以要求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对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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