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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拨款5亿用于紧急医疗救助

时间: 2013-07-02 17:26  来源:人民网   编辑: 柳长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推进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向深化改革要红利,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中央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5亿元,对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今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无主病人”、无钱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避免“等钱救命”等情况出现。

  意见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于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意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意见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

  云南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应急救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各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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