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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

时间: 2013-10-18 11:28  来源:兰州晨报   编辑:

  二次消费,乍一听我们都会马上联想到去旅游时,导游们一般会诱导我们再次消费。但是现在,在个别以救死扶伤为目的的医院里,也有出现医生向患者及家属推荐奶粉、医疗器械等等的行为。

  10月16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兰州市食药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无法追溯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器械。

  《通知》中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采购工作,制定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统一采购临床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无法追溯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建立符合资质的供应商数据库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信息的数据库。

  此外,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擅自直接向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并进行临床使用,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器械,不得擅自选择本院供应商数据库以外的供应商的产品。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之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及产品的相关信息等告知患者。切实尊重患者根据自身状况的自主选择权,并让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知情同意书。

  此外,医疗机构在术中应当对所使用产品进行审核,准确登记使用产品的信息,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后必须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保证产品质量信息跟踪。

  植入性医疗器械,顾名思义,就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手术需要,把全部或部分器械深入人体内,而且在手术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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