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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高工伤保险赔付标准:须高于去年平均待遇的15%

时间: 2013-07-23 10:12  来源:中新山西   编辑: 柳长街

  今年1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额度将作出新调整,记者7月4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5%。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关系到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大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据山西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该负责人强调了调整幅度。“今年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

  为了缩小统筹地区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山西对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具体幅度,各市2013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其中,大同市、忻州市和运城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长治市、晋中市和吕梁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和省统筹单位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案例:服役时的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问:方女士的先生是一名退役军人。在部队时,他在一次抢险中意外地被山石砸伤,伤势虽有所恢复,但却落下了病根。当时部队按规定给他评定了伤残等级。退伍时,组织上将他安排到了一家国有企业。去年下半年,因为减员,他的工作量加重,身体吃不消,病倒了,医生讲他是旧伤复发,要他出院后彻底休息。厂里虽同意他休息,但发工资时却按病假的标准发放。方女士听说伤残军人也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我们国家1988年就颁布实施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后,残疾军人在用人单位工作难免发生旧伤复发的情况,这种后果是其为了国家利益受伤而形成的,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而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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