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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送外卖摔骨折 医院承担医药费

时间: 2013-07-17 15:19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 柳长街

  去医院送外卖市滑倒受伤,医药费用是患者自付还是医院承担,是两家分摊还是一方全责。在医院拒绝承担医药费后,伤者胡某将医院告上法庭。

  7月8日,浏阳市民胡某收到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明确:由某医院赔偿胡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465.26元。

  胡某从2008年开始在浏阳市开了一家快餐外卖店,供周边商店、医院、娱乐场所和游人临时就餐。去年9月24日,胡某送外卖至某医院6楼后,下楼行至5楼平台时,因楼梯平台湿滑,造成其跌倒受伤——其右膝粉碎性骨折,花掉医药费1万余元,还需后期治疗费7000多元。事故发生后,胡某要求某医院承担其医药费遭到拒绝。

  经过二审终审,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对外开放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昨日从判决书上看到,该案法官认为,胡某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相互认证,能够证明胡某在某医院跌伤时地面存在积水的情况;某医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及具有举证优势实力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故此,胡某所诉某医院楼梯间湿滑导致其跌倒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同时,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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