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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风险津贴不得低于月收入5%

时间: 2013-09-22 15:30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 媛媛

  省政府昨日下发《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5%。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风险津贴不低于月实际收入5%

  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企业职业病危害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5%。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每年至少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工会干部以及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物质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每3年要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上“黑榜”将被限制新项目融资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指令的用人单位,要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

  “黑名单”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会、金融等部门,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记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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