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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时间: 2013-09-29 17: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 媛媛

  中新网9月29日电 今天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3年。

  龚爱爱因拥有北京、西安、神木等地多处价值不菲的房产,被网友冠以“房姐”之名,同时其所拥有的“多个户口”一事也引发舆论哗然,质疑不断。

  检方认为,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被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龚爱爱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龚爱爱则当庭辩称,户口本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的,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自己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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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龚爱爱因今年1月份被曝出有4个户口,全国各地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引起了广泛关注。据北京青年报之前报道,龚爱爱曾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在北京坐拥41套住房,共9666.9平方米,而在目前被查封的近2000平方米房产中,有四分之三是办公用房,其他为商用、住宅或车库。今年1月27日,神木县公安局以龚爱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立案,并于2月4日将龚爱爱刑事拘留,3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

  昨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龚爱爱当庭否认指控罪名,辩称北京户口是买房时带的,她所办的几个户口没有用来做过违法的事。昨日上午11时05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昨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在该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王红霞、贺亚玲和张和平、张志华玩忽职守,被告人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四案。被告人龚爱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以及被告人家属共1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方控诉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根据榆林中院通告称,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龚爱爱在出生地神木县谢家堡乡登记为常住人口,在当地办理了居民身份证。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市购房时,认识了售楼人员张恪(北京另案处理),张恪称购房可带北京户口。龚爱爱即给张恪30万元人民币为本人及女儿购买了北京户籍。2007年,龚爱爱委托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已死亡)为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户籍。2008年,龚爱爱又委托何生发给她办理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并拿到了与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居民身份证。该户籍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销。龚爱爱曾将多套房产转至其不同身份之下,2009 年,龚爱爱使用名为“龚仙霞”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南路西亚华佳苑一套房产的初始登记;2011年,使用该身份证在神木县工商局注册为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南路东侧的一处房产以房产证丢失的原因补办在 “龚仙霞”名下。2012年12月,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滨河路南段东侧的一处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在另一个“龚爱爱”身份证名下。

  检方认为,龚爱爱明知自己有合法的户籍,为购房买卖两个户籍,还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另外两个户籍,且用新办的户籍从事民事活动,妨碍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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