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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困难学生可免费入医保

时间: 2013-07-05 16:56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 柳长街

  昨日,广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在校学生参加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类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困难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负责,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广州市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统称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大中专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市居民医保代征银行将

  不再受理柜台现金缴费

  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整体到户籍所在街道的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照省人社厅等部门的规定(粤人社发[2010]243号)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参保学生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负担,个人不缴费。

  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居民医保代征银行不再接受柜台现金缴费,各类学校应采取“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统一缴纳本校学生居民医保费。尚未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号外:广东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可累计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该政策将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的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市级统筹,在以往省内跨市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跨区域转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需“清零”重新计算,这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对此,《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通知》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此外,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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